六 客运杂费
六 客运杂费
【章名】 第六章 客运杂费
第三十二条 客运杂费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,除去旅客车票票价、
行李包裹运价以外,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、托运人、收货人提供的辅助作
业、劳务及物耗等所收的费用。
第三十三条 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
制定,统一规定的部分杂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3。
第三十四条 迟交票款、运费、杂费时从应收该项费用之次日起至付
款日止,每迟交一日,按迟交总额的1%核收运输费用迟交金。
第三十五条 包裹到达通知费,以市内电话以外的方式通知时,产生
的信函、电话、电报等费用,由到站以实际发生的款额向收货人收取。
第三十六条 行李、包裹实际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,铁路
运输企业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,向收货人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(比例
见附表4),但最多不超过运费的30%。
一批行李、包裹部分逾期时,按逾期部分的运费比例支付运到逾期的
违约金。
第三十七条 包车时,根据包车人提出的全程路程单,对要求在发站
、中途站、折返站停留(因换挂接续列车除外),按下列标准核收包车停
留费,在停留当日不足12h的减半核收。
1.娱乐车、餐车,每日每辆1002元;餐车合造车,每日每辆5
01元。
2.公务车、高级软卧,每日每辆653元。
3.软座车、软卧车、软硬卧车、硬卧车、软座硬卧车合造车,每日
每辆349元。
4.硬座车、行李车、软硬座合造车、行李邮政车、软座行李合造车
、硬座行李合造车,每日每辆278元。
5.棚车,每日每辆139元。
包用娱乐车、餐车,一日内同时发生停留费、使用费两项费用时只收
一项整日费用。
第三十八条 包用公务车、豪华列车的服务费,按车票票价15%核
收。
第三十九条 包用专用列车、豪华列车,当列车编成辆数不足12辆
时,应按实际运行日数,每欠编一辆每日核收欠编费850元,当日不足
12h的减半核收。
第四十条 包用的车辆,自车辆所在站向乘车(装运)站空送时起至
回送至车辆原所在站止,产生空驶时,对空驶区段(里程按最短径路并采
取通算),不分车种,每车每千米核收3.458元的空驶费,但棚车不
核收空驶费。
第四十一条 包车变更的费用计算:
1.包用单位在始发站停止使用,除退还已收空驶费与已产生的空驶
区段往返空驶费差额外,其他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:
(1)开车48h以前退还全部费用,核收票价、使用费、运费10
%的停止使用费。
(2)开车前6h至不足48h时,退还全部费用,核收票价、使用
费、运费20%的停止使用费。
(3)开车前不足6h退还全部费用,核收票价、使用费、运费50
%的停止使用费。
(4)开车后要求停止使用,只退还尚未产生的包车停留费。
2.包用单位在始发站延期使用,在开车前6h以前提出时,按规定
核收包车停留费;在开车前不足6h提出时,核收票价、使用费、运费5
0%延期使用费,并重新办理包车手续。
3.包车单位在中途站延长使用时,经中途变更站报请铁路局(集团
公司)同意后,核收票价、运费、使用费或包车停留费;如包车单位付款
有困难,可根据书面要求,由变更站电告发站或到站补收应收费用。包车
单位中途缩短使用时,所收费用不退。
第三十二条 客运杂费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,除去旅客车票票价、
行李包裹运价以外,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、托运人、收货人提供的辅助作
业、劳务及物耗等所收的费用。
第三十三条 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
制定,统一规定的部分杂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3。
第三十四条 迟交票款、运费、杂费时从应收该项费用之次日起至付
款日止,每迟交一日,按迟交总额的1%核收运输费用迟交金。
第三十五条 包裹到达通知费,以市内电话以外的方式通知时,产生
的信函、电话、电报等费用,由到站以实际发生的款额向收货人收取。
第三十六条 行李、包裹实际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,铁路
运输企业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,向收货人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(比例
见附表4),但最多不超过运费的30%。
一批行李、包裹部分逾期时,按逾期部分的运费比例支付运到逾期的
违约金。
第三十七条 包车时,根据包车人提出的全程路程单,对要求在发站
、中途站、折返站停留(因换挂接续列车除外),按下列标准核收包车停
留费,在停留当日不足12h的减半核收。
1.娱乐车、餐车,每日每辆1002元;餐车合造车,每日每辆5
01元。
2.公务车、高级软卧,每日每辆653元。
3.软座车、软卧车、软硬卧车、硬卧车、软座硬卧车合造车,每日
每辆349元。
4.硬座车、行李车、软硬座合造车、行李邮政车、软座行李合造车
、硬座行李合造车,每日每辆278元。
5.棚车,每日每辆139元。
包用娱乐车、餐车,一日内同时发生停留费、使用费两项费用时只收
一项整日费用。
第三十八条 包用公务车、豪华列车的服务费,按车票票价15%核
收。
第三十九条 包用专用列车、豪华列车,当列车编成辆数不足12辆
时,应按实际运行日数,每欠编一辆每日核收欠编费850元,当日不足
12h的减半核收。
第四十条 包用的车辆,自车辆所在站向乘车(装运)站空送时起至
回送至车辆原所在站止,产生空驶时,对空驶区段(里程按最短径路并采
取通算),不分车种,每车每千米核收3.458元的空驶费,但棚车不
核收空驶费。
第四十一条 包车变更的费用计算:
1.包用单位在始发站停止使用,除退还已收空驶费与已产生的空驶
区段往返空驶费差额外,其他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:
(1)开车48h以前退还全部费用,核收票价、使用费、运费10
%的停止使用费。
(2)开车前6h至不足48h时,退还全部费用,核收票价、使用
费、运费20%的停止使用费。
(3)开车前不足6h退还全部费用,核收票价、使用费、运费50
%的停止使用费。
(4)开车后要求停止使用,只退还尚未产生的包车停留费。
2.包用单位在始发站延期使用,在开车前6h以前提出时,按规定
核收包车停留费;在开车前不足6h提出时,核收票价、使用费、运费5
0%延期使用费,并重新办理包车手续。
3.包车单位在中途站延长使用时,经中途变更站报请铁路局(集团
公司)同意后,核收票价、运费、使用费或包车停留费;如包车单位付款
有困难,可根据书面要求,由变更站电告发站或到站补收应收费用。包车
单位中途缩短使用时,所收费用不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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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 目 计费条件 标 准
站台票 1元/张
手续费 列车补卧铺 5元/人次
其他 2元
退票费 按照应退票价算, 每10元 2元/人次
(不足10元按10元)
送票费 送到集中取票点 3元
送到旅客所在地 5元
标签费 货签费 0.2
安全标志费 0.2
行李包裹 装运前 5元/票次
变更手续费 装运后 10元/票次
行李包裹查询费 5元/票次
------- 装卸费 1元/件次
--------保管费 2元/件
--------搬运费 1元/件次
---------截取送达费 5元/件次
携带品搬运费 2元/件次
携带品暂存费 2元/件
站台票 1元/张
手续费 列车补卧铺 5元/人次
其他 2元
退票费 按照应退票价算, 每10元 2元/人次
(不足10元按10元)
送票费 送到集中取票点 3元
送到旅客所在地 5元
标签费 货签费 0.2
安全标志费 0.2
行李包裹 装运前 5元/票次
变更手续费 装运后 10元/票次
行李包裹查询费 5元/票次
------- 装卸费 1元/件次
--------保管费 2元/件
--------搬运费 1元/件次
---------截取送达费 5元/件次
携带品搬运费 2元/件次
携带品暂存费 2元/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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